日前,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我省公布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奖励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财政按不超过2%的固定年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贴息最高额度由所在地财政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以其他方式对民贸民品企业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承担。
通知明确,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市县财政贴息、省级财政后奖励的方式进行。省级财政每年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原则,依据所在地财政贴息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给予不超过其贴息总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对设区市(含非财政直管县)奖励40%;对直管县奖励50%。对贫困县、民族县、自治县,按照上述比例额外再奖励10%。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所在地财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