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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清明节
为了严禁清明节等传统祭祀日期间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野外用火,倡导文明绿色祭祀,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林草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清明节、寒衣节、除夕等本地传统祭祀日期间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本决定。

  二、在清明节等传统祭祀日期间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草地、林草缘地带,农用地、荒地、河流滩涂以及坟园地带、道路两旁、房前屋后等禁止下列行为:

  (一)焚烧秸秆、烧边燎堰、积柴熏肥、烧山垦荒等野外用火;

  (二)烧香烧纸、燃放鞭炮、施放孔明灯、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野外狩猎活动;

  (五)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明节等传统祭祀日期间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止野外用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相关工作。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明节等传统祭祀日期间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相关工作。

  五、林业经营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电力、石油、天然气等相关单位应当对林区内线路、管线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巡查,防止发生因线路、管线和设施故障引发火灾。

  六、全体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决定,转变传统观念,摒弃陈规陋习,做到文明祭扫。

  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实施野外用火行为、引发火灾的,由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野外用火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市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和文明祭祀意识。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野外用火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野外用火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八、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禁止野外用火的宣传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九、违反本决定进行野外用火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